3月23日成都公安发布警情通告,公布对当日公交车上谎称塑料袋有炸弹男子的处理结果。
当日上午,成都市顺城南街公交站处,一名男子张某提着一个装有物品的塑料袋登上一辆61路公交车后,面对公交安全员的询问,张某称其所提塑料袋内有炸弹。随即,公交车司机和安全员按规定实施了就地停车、疏散乘客并报警等应急处理措施。警方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。经调查,张某携带的塑料袋内装有大米、食用油,并无炸弹。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张某进行调查处理。
警方提示:公共安全无小事。每位公民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,自觉配合、接受公共安全管理,不得谎报险情、制造恐慌,浪费警力等公共资源。对于任何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,警方都将一查到底并依法严肃处理,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附:相关法律规定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二、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
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。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